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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人”购准婚房 权属登记的5类方案详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9:21

  

近期在自住购房者中准备买婚房的占了不少,据某新开楼盘统计,这部分人群占到了约2成左右,其中很多都是即将要结婚的年轻人。由于目前这类人群大多事业刚刚起步,所以最流行的做法就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还贷款”。不过,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签订购房合同了,“产权证上到底写哪几个人的名字”往往就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卫新律师表示,“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名字,目前主要有5种做法: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因此,准夫妇除了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凭证,尽量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权证登记方案的五种观点

  律师表示,由于这些恋人还未登记结婚,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就会产生分歧,归纳起来有主要会有以下五种观点。

  1、写“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2、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3、写“男方和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很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4、写“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认为,与其这么麻烦,不如把所有的人都登记到产权证上,这样大家都有权利,公平合理。

  5、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的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五种产权登记方案不完全分析

  律师认为,对于以上种种产权登记的方案,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恋爱中的男女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然后再根据自己家庭和对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以免仓促决定后,家庭、恋人反目,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以下就是上述产权登记的方案的法律后果,以供读者参考。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法院目前也出现了这样的判例。

  2、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3、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和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4、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后果。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5、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

  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BJF04/天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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