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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能否转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0:48
黄先生问:我是柳东乡某村村民,村里给我家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应否为我所有?我想转让宅基地给融安县农村一朋友建房居住,是否合法?
今报法律热线律师回答:《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法第2条第3款虽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第63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你是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村民个人或一户所有,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经过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由于该住宅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村里给你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归你所有;你想转让该宅基地给他人建住房,也是不合法的。
今报法律热线律师回答:《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法第2条第3款虽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第63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你是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村民个人或一户所有,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经过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由于该住宅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村里给你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归你所有;你想转让该宅基地给他人建住房,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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