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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交付延期购房定金被判返还
梁某和韦某计划在今年底结婚,并为此购买了新房。本以为新房年底就可以交房,但付款后才知交房时间是明年底。结婚的事耽搁不起,梁某和韦某把房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的2万元购房款。日前,良庆区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商返还梁某和韦某2万元定金。
今年5月,梁某和韦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售楼部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梁某和韦某向房产开发商先交付款项2万元,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在看房买房时,梁某和韦某告诉售楼人员买房是为了用于年底结婚。销售人员也向他俩保证,房子可以在今年12月31日前交付。于是,梁某和韦某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
然而,等梁某和韦某回家细看房屋买卖合同书时才发现,房屋交房时间竟是2015年12月31日。由于交房时间不符合自己原定的婚期,他俩又找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房子不买了。但售楼部工作人员却称梁某和韦某向房产开发商先交付的2万元款项是购买房屋定金,如毁约,这2万元不能够退还。梁某和韦某称,买房签《认购协议书》时,由于他俩没有细看售楼工作人员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造成误解,因此坚决要求房产开发商退还自己的2万元款项。
庭审中,原告梁某和韦某坚持主张这2万元为预付款,而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却坚持认为,这2万元是买房定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双方于今年5月 1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的第3条第1款确认了原告向被告预付的2万元是定金,原告在该条款下手写附注的内容上按手印,亦表明其知晓并认可2万元的性质是定金。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未写明“定金”二字,但这并不影响这2万元的定金性质。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认购协议书对交房时间并无明确约定,虽然协议书载明了认购人认可出卖方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条款的内容,但原告否认其看过买卖合同,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出示买卖合同。另一方面,被告自认他们只有在认购书签订后才应认购人要求出示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查明的事实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原告明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结论。有关交房时间的条款仍需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协商达成。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被告应当将定金2万元返还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梁某和韦某定金2万元。
法官说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房者与开发商通常要先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且由买房者预付一定的款项。但很多买房者并不明确该笔款项是预付款还是定金,而这二者的适用差异很大,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
定金则作为合同的保证,具有担保性质,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因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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