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清贷款出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7:44
李某于2010年购买一套房子,2011年取得房产证,但李某是通过贷款买房,银行贷款未还清,房屋就去做了抵押。2012年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该房屋。房子卖完不久,房价就涨了。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以房子在转让时已抵押给银行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这起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的请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及市场交易的流转,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认为,第一,因李某对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所购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李某所购房屋在所有权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第二,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涉诉房屋已在银行抵押,现合同已实际履行,王某给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让李某将所欠银行贷款还清,解除抵押,以利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李某应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况且李某已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李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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