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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布“限购令”购房“特别提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14:57

南宁发布“限购令”下的购房“特别提示”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印发《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特别提示》,对限购令下的八种购房行为进行发布和分析,并要求房开商、房产经纪机构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提醒房开商、经纪机构和购房人正确理解、严格遵守限购政策。

  “限购令”实施以来,一些人为绕开“限购令”想出了很多“打擦边球”的办法。房产部门提醒消费者,这些行为存在极大的消费风险:

  一是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购房人通过与名下无房产的亲戚、朋友私下订立协议,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房产部门提示,根据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当事人私下协议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如登记的产权人事后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自行将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或因其他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处置,实际出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并引发纠纷。

  二是提供虚假材料购房,如伪造社会保险缴纳、纳税、户籍、婚姻证明等方式购房。房产部门提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房屋登记手续。而且,上述伪造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以购房为目的变更婚姻关系。为达到购买住房目的,通过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取得购房资格,待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或离婚)手续。房产部门提示,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因变更婚姻关系而确立的新的房屋权属和其他财产归属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另一方将可能面临既不能恢复或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再主张房屋及其他财产权利的风险。

  四是先签购房合同,待住房限购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房产部门提示,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不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售房人,在收取购房款后将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购房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五是托关系、走后门违规购房。房产部门提示,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切勿轻信个别不法分子所谓的交钱就可以“托关系”“走后门”开具各类证明办理购房手续的承诺,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六是购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如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购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所建造的住房;非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房产部门提示,根据有关法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房屋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屋,其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房产部门还提醒,消费者应认真了解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避免盲目购房出现纠纷:

  一是未吃透政策草率签约购房。房产部门提示,购房前,购房人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对于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把握不准时,可向房管等部门咨询,切勿在未吃透政策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购房,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而产生合同纠纷。

  二是盲从轻信,影响购房决定。购房人没有以自身住房实际需求考虑购房问题,反而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房产部门提示,购房人应建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勿盲从轻信诸如房地产市场价格会出现大起大落的臆测。符合限购规定的,可从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住房需求出发,适时购房。对于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不符合本市市区购房条件的,不宜在未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不考虑房屋管理使用成本等情况下仓促赴外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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