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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不出款,是房产新政出台后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3个最根本的问题。楼市也因此出现违约潮,那么交易各方应如何承担违约的责任呢?
首先,必须遵循一条基本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这是基本原则,即合同中若约定过,因政府或者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利率发生变化的,买方须补差价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得以新政为名要求解除。
“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问题一,因国家政策原因,首付款增加、利率提高,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贷款首付、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有条件履行,还是要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比如“外地人、三套房”等,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中介的利益如何保障?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中介无权扣押双方的款项和三证。但由于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约,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中介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亦属合理,可根据中介已经完成的居间行为,由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款项,即做到什么程度,给多少钱。
问题四,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银行贷不出款怎么办?
合同中已约定了指定银行,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果其他银行能够办理,买方也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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