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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争议的产生
原因:1)对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理解和解释不同;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3)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起争议;4)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发生
争议。
二、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或诉讼解决
1.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双方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
员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当合同中约定采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然双方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通过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诉讼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执行一审判决。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的,
执行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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