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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好友因农村建房起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00

  家住斗门的王某和贾某本为十余年好友,却因为一起农村建房施工纠纷而关系破裂,因合同和房屋质量、款项问题先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斗门法院表示,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三成以上涉农村建房,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法院提醒,农村建房在建房前要签订正式的建房合同,特别要对房屋质量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起一栋房屋 断两人友谊

  2012年4月,家住斗门区的王氏夫妇想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一幢楼房,与十多年好友贾某商议后,双方口头约定由未取得建筑资质的贾某为其建造。两人商定后第二天贾某就召集人手开始施工。同年7月4日,王某妻子张某认为工程进程缓慢并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亲笔手写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仅有一段内容,即约定王某将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贾某,总面积约180平方米,总工程价款180000元,完工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之前,若超时每超一天按总工程总款的2%扣款,贾某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同年4月至9月,王某分7次支付给贾某工程款及材料费共计157000元。

  随着房屋建造接近尾声,因建房协议约定不明,双方经常因房屋质量及支付工程款问题发生矛盾,关系也逐渐恶化。2012年11月13日,因对贾某的施工效果不满意,王某又与另一包工头梁某签订一份新的协议书,约定将房屋收尾工程按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梁某,梁某必须在2012年12月5日前全部完工,包括清理建筑垃圾,若超时未完工,每超一天按工程款18500元的4%扣款。2012年年底,该房屋完工。

  十年好友 陷入两起诉讼

  2013年8月8日,贾某以王氏夫妇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斗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总价款实际为207270元,要求王氏夫妇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0270元。王某答辩称贾某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远远超过未付工程款。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王某签订的建房施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贾某已经实际建造了房屋而且王某已经接收房屋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王某应向贾某支付工程价款。2014年4月 21日,珠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最终裁定王氏夫妇应向贾某支付工程款13000元。

  2014年5月29日,王氏夫妇又以贾某超期未完工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斗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协议无效,那么协议书中“若超时,每超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扣款”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效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已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因此,遂驳回了王氏夫妇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因朋友帮忙建房而引发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提醒

  法官:农村建房应签正式合同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对居住房屋有了更高的要求,逐渐从房主自行召集亲友建房转变为承包给建筑施工单位建房,规模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愈来愈多。2013年至2014年10月,斗门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29宗,其中,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约45件,占案件总数的34.9%,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多数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房屋质量瑕疵、超期工程未完工、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等问题而引发。

  法官提醒,农民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建造房屋时要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建房前签订正式的建房合同,特别要对房屋质量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对于农村建筑市场无资质施工队大行其道的现状,相关部门应进行彻底排查,坚决遏制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承接建房工程,要对其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使其获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提高农村房屋建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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