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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建筑公司设立程序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截止2001年12月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共计896家(其中港、澳、台商投资为622家),外商投资建筑业总产值为175.61亿元,利润总额为6.1亿元。加入WTO后,中国政府为履行对WTO关于建筑服务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于2002年先后修改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法律法规。据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形式由过去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扩大为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三种形式,并完善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设立程序,这是中国政府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具体体现。据建设部统计,国家的重要省市在未来5-10年中投资规模将达40000个亿,这为建筑业的发展展现了美好的前景。由此可见,随着《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商将资金投入到中国的建筑业领域。为了方便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程序和在设立过程中所提交的资料进行阐述。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同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其设立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等。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又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据以上规定可以了解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程序中在报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根据未来资质的申请确定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级别。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进行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
同时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参见《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因此在企业设立之前应当先将企业应有的建筑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在投资意向中加以确定,再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由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形式,其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不同决定其设立时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级别。现仅就以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中外合资建筑企业为例进行说明其设立的程序和在设立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
一、 设立中外合资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一) 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其具体内容如下):
a)中方合营单位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经营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主管单位名称。
b)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合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c)合营对象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d)合营范围和规模。
e)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f)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g)建筑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H)主要原材料、水、电、汽、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i)人员的数量、构成的来源。
j)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k)进度安排。
l)主要附件: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3、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具体内容如下)及省计委或经贸委的批复;
a)基本情况: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合资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出资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b)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c)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d)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e)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f)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g)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h)资金筹措、出资计算的依据。
i)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j)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求用动态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法)等方面分析项目的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k)主要附件:合营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主管部门对设备分交安排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防震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对外汇收支安排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度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合资建筑业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8、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注:1、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系国家控股企业用固定资产投资,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高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 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将申请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提出意见。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后,根据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 在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一)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
10、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在申请纳税登记。
四、 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已经成立,成立后应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取得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二)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告。
由于篇幅问题,在这里仅阐述了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的程序,而对外商独资建筑企业、中外合作建筑企业以及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的中外合资建筑企业的程序未加阐述。具体请参见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府机关制定的程序,并向相关部门咨询。近几年国内也有一些熟悉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律师等专业人士,如果在设立时聘请这些专业人士代为办理,那么将会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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