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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境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部令第113号)、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部令第121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3]73号)、《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3]193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二)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与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的企业,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程序:
1、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2、市、州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省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5、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六)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程序与上款相同
(七)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九)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申请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过渡问题
(一)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企业必须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依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可在2004年4月1日前根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
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前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2004年3月20日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的,报建设部统一办理。
(二)已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湖北境内承包工程。企业所持有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将在领取《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收回。
三、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一)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并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二)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省内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并于2004年4月1日以前,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在湖北省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商务厅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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