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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涉虚假广告 误导消费者被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1:33

  房地产开发商误导消费者被罚款,二手房中介误导消费者被要求退回中介费……昨日,福州市工商局公布了去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分析,提醒消费者注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据介绍,2010年,福州市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665件,解决结案12345件,结案率97.4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4.11万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补)偿有10件,得到加倍赔(补)偿金额27700元,接待来访、咨询13198人(次),收到消费者表扬信17件。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开发商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2008年,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开发了某楼盘。2009年9月,该开发商在户外广告和宣传册上发布“精心打造新区宜居环境,2009年准现房发售”。承诺“业主子女可落户城关,就读社区双语幼儿园、罗源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罗源第三中学,一路名校护航一站式素质教育”等广告宣传语。2010年8月15日,该楼盘第一期业主发现户口只能落户罗源县松山镇,子女就学等问题未能按承诺兑现。县工商局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评析: 开发商故意使用“落户、入主、划片”等肯定性用语误导公众,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在县公安局明确该小区业主只能落户松山镇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仍然承诺户口落户城关,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2:新购汽车瑕疵多,经消委会调解获补偿

  2010年10月8日,李先生在某车行欲购一辆17.9万元的品牌车,交了订金0.5万元。在验车和交车时,李先生先后发现新车电瓶没电,车子无法启动,而且空调不制冷,随后,他还发现在车行同一品牌车均为10月份出厂,而卖给自己的车却是7月份出厂的。

  李先生认为该车是有质量问题的积压车,要求换车或退车,双方协商未果。经过福州市消委会调解,车行给予车主包补偿8000元工时抵用券,延长空调保修期等的优惠。

  评析:本案中,汽车存在故障,车行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就选择了车子,也未尽告知消费者所购车出厂日期等有关车辆的信息,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瑕疵。另外,车行既未告知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又没有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快递变慢递,速递公司退费用

  2010年10月15日,永泰县退休老人林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加台湾游。同日,林先生按赴台游的要求向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护照。由于邮政工作人员未按址进行投递,仅电话联系林先生,因林先生电话故障未联系上。时至11月11日,林先生才自行前往速递公司领取,前后耽误20天造成办理赴台通行证时间的延误,使林先生无法成行。经调解,旅行社退还林先生全部赴台游费用2500元,速递公司赔付林先生邮费21元和办理证照相关费用50元。

  评析: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上存在失职,应当负相应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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