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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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后的房产纠纷
6月29日,沈阳市中法审理了一起奇特的上诉案:上诉人是皇姑区长江五金标准件厂,被上诉人是市房产局。该案的起因是,五金厂厂长无法理解为什么房产局会为一位已经去世35年的老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结果导致老人的儿子现在手持该证,向五金厂索要已经翻建为厂区的老人的房屋。关于35年前那座房子的回忆
长江五金标准件厂的前身———长江螺钉厂的厂长、78岁的李某莲回忆,1968年,居民吴老先生下落不明,一年后他居住的三间小土坯房倒了,电线也断了,直闪火花,很危险。李某莲找到了吴老先生的一个儿子吴墨林,问他还要不要这个房子了。吴墨林说不管。于是,李某莲带人和泥打坯,在房基上盖起了三间土房,给螺钉厂做厂房。1990年,长江办事处取得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来企业转制,螺钉厂先后转为机电厂、五金标准件厂,都是按政策办理的。热火朝天的车间来了“讨债人”
眼下的五金厂厂长杨某回忆了第一次见到吴家人的情形:“2002年4月份,我们厂正在进行正常生产,素不相识的吴某林拿着‘沈阳市民有房产卡片’来了,让我们赶紧腾地方。几个月后他又拿着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理直气壮地赶我们走。使用了30多年的厂房怎么就成了人家的?”
对于这种质疑,吴某林理直气壮:“我父亲生前在这里居住了12年。1969年因为生病,才搬到了我家住。年末就去世了。2002年7月,我得到了沈阳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我来要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了要回父亲的房子,他曾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争执不下,把房产局告上法庭
突如其来的事情急坏了杨厂长。没了厂房,就没法正常生产,上百名职工的生活会陷入困境。“吴某林的父亲已经死亡多年,竟然是房产证的申请人。死人有这样的能力和权利吗?”于是,杨厂长把颁证的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告上了法庭。
2003年4月,皇姑区法院驳回了五金厂提出的请房产局撤销给吴父办的房产证的诉讼要求。五金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焦点:死者究竟能否申请房产证
6月29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五金厂与市房产局的辩论焦点落在了吴某林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上。
五金厂认为,吴某林所持的房产证是由其父的房产卡片变更来的,而已经死亡的吴父显然不可能自己去申请房产证。既然吴某林有继承权,那么申请时为什么不填写吴某林自己的名字?已经死亡的申请人等于没有申请,所以吴某林所持的房产证是由沈阳市房产局错发了吴父的房产证,并由此错误地变更成了吴某林的房产证。
沈阳市房产局认为,发给吴父的房产证是合法的。由于已经死亡的吴父有房产卡片,而且吴某林是他的合法继承人,结合历史等许多因素,为了保持房产卡片和房产证的一致,吴某林可以作为委托人替父亲申请房产证,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本报记者孙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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