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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农村房7年后拆迁 旧房主主张补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21

  城里人花20万元购买了农村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年后面临拆迁,旧房主出来主张拆迁利益,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有权,并获得拆迁补偿款项,但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近日,镇江句容法院审结了这件案件,买房的城里人权益,没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障。

  据法院方介绍,方剑(化名)是句容城区的居民,出生在农村,也在农村长大。三十年前,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往城市,成了当时令村里人人羡慕的“国家干部”。十多年前,方剑下海经商。经过多年打拼,拥有了丰厚的家产。而随着年龄增大,方剑落叶归根的想法越来越浓,儿时的美好回忆,使他越发怀念农村的生活。

  2006年,方剑老家的一位表叔冯祌(化名)在城区买了房子,并且希望将农村的房屋卖掉。方剑闻之大喜,经协商,与冯祌签订一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转让协议。冯祌将其宅基地以及二层楼房,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

  协议签订后,方剑按协议足额支付了价款。但因为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方剑也并没有考虑太多,认为自己与冯祌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方剑重新装修楼房,并在此享受了几年美好的田园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底,该村土地被征收,方剑已经购买了7年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方剑遂与冯祌联系配合拆迁一事,面对丰厚的拆迁补偿,冯祌认为其才属权利人。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方剑无法获得拆迁补偿。2014年5月,见一直僵持不下,方剑诉至句容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方剑系城镇居民,不符合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故此,双方所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方剑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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