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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卖房屋夫反对 中介索赔被驳回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28 13:03:29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成都联众时代置业营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夏某、周某夫妇支付2.37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是从事房屋经纪、房地产投资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夏某是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一所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周某是夏某的妻子。2007年6月,周某与原告公司签订房屋出售确认书,将涉案房屋委托原告公司出售给购房者马某,房屋价款79万元,交房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前。确认书中,双方约定委托人不得否定房屋出售和房屋出售价格,否则应视为违约,赔偿受托人房屋出售价格的3%作为赔偿金。签约后,周某收取了购房者马某的2万元定金。事后,因夏某拒绝出售房屋,原告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2.37万元违约金。案件审理中,夏某辩称其未在房屋确认书上签字,也未授权周某卖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本案房屋出售确认书属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事项为被告周某委托原告公司代理出售周某、夏某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夏某并未在房屋出售确认书上签字,原告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夏某已书面同意出售房屋,故该房屋出售确认书因法律规定的要件缺失而无效。因此,原告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因违反房屋出售确认书而产生的2.37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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