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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疑难房地产案件超审限的调查与思考
一、调查发现的几个问题:
1.审期长,开庭多。此类案件的审期绝大多数超审限,一审中个别案件超期有的近2年,平均超期近半年;二审案件平均超期三个月。一审时,个别案件开庭次数多达 5-6次,平均一个案件要开3-4次庭,这还不包括调查取证,查看现场,调解工作等。2.标的大、争议大。房地产案件一般诉讼标的都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双方当事人往往为工程造价,质量,各种费用等各执一词。因为一个案件判决,有时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或可使其在长时间内大伤元气,难以恢复。 3.难度大、影响大。有些此类案件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发展造成影响,引起当地领导的关心和注意,层层批示。4.涉及面广、适用法律不统一。审理此类案件即涉及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又涉及到许多地方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出多门,有些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给适用法律造成一定难度。5.合议多、汇报多。一个房地产案件往往在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方面不一致,合议庭及庭务会上要反复合议多次,直至审委会最后才能定案。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做好房产案中的审理工作,笔者认为可以抓好以下几项方面:
(一)立审分离,切实做好开庭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案件转入审判庭前,应由立案庭法官收集原被告诉辩状,指导当事人限期举证,如需审计鉴定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案件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等工作尽量放在立案阶段解决。立案庭应尽可能收集齐全诉讼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出双方争议焦点并由立案庭排出审期开庭时间表(一个月即可),同时设立审限跟踪,再移送审判庭进行审理。将一切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地在立案解决,准备工作越细致,对开庭审理越有利。这样做的好处:
1.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和诉讼成本,缩短了审期。2.调动了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当事人如想尽快赢得诉讼,必须首先配合法院收集和提供证据。3.审判庭法官在收到立案庭移送来的案件及证据后,经过审查双方诉辩状及全案证据,基本上可对案情全貌有了整体认识,在一个月内定期开庭,因有了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一次庭审大体即可查清全部案情,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这样为尽快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可靠的前提和保障,审期也大大缩短。
(二)加强审判庭内部的管理及协调
房地产案件之所以改判率高,超审限严重,仔细分析归纳,主要是三个原因:1.此类案件确实存在难度,案情复杂,各种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复杂。而要查明案情,需要多家部门及当事人的配合,这样必然耽误审期。2.审判庭内部管理不善,案件分给承办人后不闻不问,没有监督管理体制,没有组织协调配合。另外,以往审判人员中重实体、轻程序,审限观念淡薄普遍存在。3.开发房地产具有高投资,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而一旦市场变化或产生纠纷时,谁也不愿承担倾家荡产的高风险责任。笔者经过调查得知:有些当事人为了赢得诉讼或减少损失,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往往要多次咨询、反复研究,订出多种诉讼方案或应变措施,以应付法院的审理和调查,同时对办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审案的进展多方探听,这值得我们的深思。
审判庭担负着运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任。加强审判庭内部的管理协调,这是审判方式及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审判庭不仅要有一批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具有敬业精神的法官;同时还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笔者建议在审判庭内部应做到:
1.组成专业合议庭。在各中院民庭内部抽调几名对房地产疑难案件有审判经验的人员,组成一个较为固定的合议庭,因为此类案件是近几年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中涌现出来的新案源,人员相对固定,可使审判人员有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此类案件进行学习和研究,总结经验,搜集信息,熟悉法律法规,这无疑加速了办案效率。
2.建立审判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的信息制度。即由省院业务庭平时收集最高法院,外省市和下级法院对某类重大疑难、新型案例的审理情况信息,对此类案例综合分析讲评,使审判人员平时即积累审理此案的知识和经验,吸取他人根据实践而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比自己艰难摸索而取得经验,要简便快捷的多,可靠的多,现在法院办公基本实现了电脑化、网络化,完全有条件和可能,改变以往的手工单兵作战传统,实现审判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协同作战。
3.审理案件,在审判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合议庭实行共同责任制,捆扎在一起打分。以往追究错案是追究承办人,合议庭的成员往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有加强审判庭内部全体人员的责任制,方可预防。即合议庭成员捆扎在一起打分,出现错案和拖案,追究整个合议庭的责任,并将这种打分落实到年终奖金分配上兑现,审判长在合议庭中处于中心地位,审判长必须真正调动合议庭全体成员的积极性,认真对合议庭的每一案件负责,在共同阅卷,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再开庭审理,围绕案情和适用的法律各抒己见,集思广益,真正改变承办人跳“独角舞”为合议庭全体人员步调一致跳“集体舞”。
4.尽快建立健全“会诊”制。法院对疑难案件可设立“会诊”制,目前我们在审理重大疑难、新型案件时,经常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又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及各部门错综交织在一起,因此有些个案仅靠承办人或合议庭向审委会汇报案情,即行断案,似乎仍然不能绝对保证万无一失。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邀请专家、教授前来“会诊”,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行方案,供断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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