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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拆迁可否继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01

  现年79岁的李老太,原在高检院工作,退休后,一直在家侍弄花草,过着平淡的生活。然而随着父母留下的祖宅被拆迁,她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这一切主要源于祖房拆迁时,政府给予的拆迁款全被侄子(李老太小弟弟的儿子)一人拿走。愤愤不平的家人找到李老太评理,李老太面对家人的争吵很是无奈,于是前来晨夕寻求帮助。

  李老太的父母在1986年去世,留下一套五居室的宅基地老房。当年李老太兄妹五人都已把户口迁出,且都已成家立业,故兄妹五人对该祖宅并未作任何处置。在86年至14年之间,李老太兄妹五人相继有三人去世,现留下李老太和一个妹妹在世。最小弟弟的儿子(也即老人口中的侄子)因无处居住,一直居住在老宅子里,户口当然也落在了祖宅(因农村城镇化,侄子户口也相应变成农专非)。本来一家相安无事,然2014年6月,因祖宅拆迁,房屋所有拆迁款全被小侄子一人拿走,且拒不分配给其他家人,惹恼众亲人。李老太因久退司法一线,且身体不好,对目前国家政策法规不是很了解,故前来晨夕咨询,以平息家纷。

  李老太询问晨夕志愿者:“该拆迁款是否应该由家人均分,其他在世的兄妹和兄妹的子女可否分得拆迁款?”

  晨夕解答: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补偿即房屋补偿款,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因此如果李老太所说房屋所有权人为其过世的父母,则该房屋补偿款因当按继承来处理,李老太兄妹五人都有份继承该房屋产权款,已过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其子女代为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而李老太及其兄妹户口都已不在该宅基地内,只有其侄子拥有该宅基地的户口,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只有其侄子有权领取。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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