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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把控征地纠纷“火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45:36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1 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2014年7月3日凌晨2时30分许,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威盾保安公司带铲车,到小菜园村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3.25亩土地进行清表时,与部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发生纠纷。小菜园村部分村民阻拦施工车辆,5辆铲车玻璃被砸毁,个别保安和司机被打,村民魏某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初步检查,1人为轻伤,3人为轻微伤。目前,案件查处工作正在依法有序进行,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布。工商资料显示: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5),为同一控制人,即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郭现生。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发生一起由土地清表引发的冲突事件,多位村民受伤。据新闻材料分析该事件土地使用方明显是在尚未做好安保和尚未稳妥纠纷前提下,进行强行清表,出现部分村民闹事,部分人员受伤情况。

  笔者认为,出现人员冲突事故并非偶然,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未能稳控局应有相应责任,加快项目推进发展固然重要,建设过程中安全问题同样重于泰山,并且清表时间是在凌晨时段,施工方很可能是有意避开纠纷人员清表,引发纠纷矛盾再度升级,试问清表程序是否在合法情况下进行的?还是开发方有意避嫌而强行清表?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以免征地纠纷矛盾再度升级,出现其他问题。

  众所周知,项目动工前相关征地工作确实是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相关部门必须事前稳妥好失地人员的利益和安危,假如遇到蛮不讲理讲法的失地人员是很棘手的问题,网上流传的“关系户”、“钉子户”等,甚至可能需要依法予以执行,转移人员安全,稳控局面,重安全,促建设双线操作,防止“火线”事件升级确实是当局应当“先天下忧而忧”,三思而后行,合法最优化处理前提下,保证项目加快建设,促进各项民生事业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该事件中开发公司责任人还担任官职,征地“火线”纠纷更应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旦贸然强行施工出现重大事故,将会引起巨大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被人们议论官匪当道、强取豪夺等恶劣言论,因此,官者父母心,如何把控征地纠纷“火线”,安抚民心,亮剑“公平正义、诚信道德、依法执政”等核心价值观是确保项目建设稳固推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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