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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4:45
正文:建筑工程合同中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继续完善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约定勘察、设计完成和提交的时间,勘察人、设计人仍然应当继续完善或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而不得拒绝完成工作任务。
2、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在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后,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违约程度大小,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用。
3、赔偿损失。在因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勘察人、设计人除了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费、设计费以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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