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居间报酬上的两大陷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5:33
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首先,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拉郎配”,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次,委托人和房产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内,的确约定了诸如“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支付中介费用××元”的条款,按条款办事总归没错吧,何况合同条款也算“有约在先”。
律师指出,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房地产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对于居间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必要费用的证明,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中介费(即居间报酬)。房地产居间费用一般指必要的路费、电话费等,而费用的金额和高达数千甚至上万的居间报酬在数额上是无法相比的。
其次,沈律师认为居间不成功也要支付居间报酬的约定属于加重委托人的义务,使得房产中介无论在居间是否成功的条件下都可以获得报酬,显失公平。而且这个约定与合同法关于居间保酬的规定相背,属于无效条款。
二、罚没定金,中介要分的一杯羹
根据定金罚则:买方在缴纳定金后反悔的,没收买方定金,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不卖房的则双倍返还定金。很多中介都代收定金,买方并不是向卖方直接缴纳定金,而是将定金交给中介,由中介转交,或者由中介监管,特别是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中介成了定金的实际保管人。个别中介就想在定金中分得一杯羹。
律师指出,买卖任何一方根据定金罚则获得的定金是属于守约方的,房产可以根据居间合同,代理客户收取定金和保管定金,并且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不过一方违约,并不需要象中介支付定金,定金是属于守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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