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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税收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2: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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