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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交易须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39:45

  东莞二手房交易须知:

  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交易须知

  为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我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正常运作,请各方在签订《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二、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签署的《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使用承诺书》的规定,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三、取得《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以及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东莞市房产经纪人上岗证》的从业人员,方可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要求办理入网手续、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培训、签订《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使用承诺书》、相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认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申请并绑定数字证书后,才能使用网上交易系统。

  五、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业主或代理人)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等房屋资料,方可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业主或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等。

  非经业主书面同意,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公开业主相关资料信息资料。

  六、业主或代理人可以选择与一家或者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委托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中介机构接受业主或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源信息的,双方必须在打印好的书面《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上签名及盖章后,方可将房源信息放上网,并对外发布。

  七、中介机构与业主或代理人签订《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时,先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所有人姓名、房产证号码,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系统自动核实是否符合网上发布条件,如果符合系统自动反馈房屋基本信息,如果不符合,系统禁止网上发布。

  八、网上发布有效期为90天,中介机构与业主在有效期内修改或解除《存量房网上挂牌出售委托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署修改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中介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房屋网上发布到期的,系统自动撤下该房屋网上发布信息。需要续期的,应当续签合同后,再重新进行网上发布。

  九、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中介机构必须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房地产居间合同》条款并打印。打印合同后,中介机构、存量房卖房(或代理人)和买方(或代理人)应当现场即时在该合同上签名及盖章,网上填写合同条款并保存后,该房间会自动设在锁定状态。

  中介机构及存量房卖方和买方三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后再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房地产居间合同》条款,若填写及保存合同条款后,各方因各种问题无法签名确认的,中介机构在三天内注销网上合同,如因中介机构没有及时注销合同而引起的问题,由中介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十、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易的,应当到具有系统操作资格的中介机构或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网上打印《房地产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到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前,应当首先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买卖双方拟定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及打印书面合同,买卖双方应当尽快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见证签名及盖章。由中介机构打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需加盖中介机构的骑缝章。

  十一、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房地产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经交易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修改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打印合同的中介机构或者房管所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十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自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应当充分协商或者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向签订合同的签约方(中介机构或房管所)提供书面协议或者生效司法文书,由该签约方办理相应的操作手续。

  中介机构促成的交易,如因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修改或解除等事项未达成一致,中介机构应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或根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办理相应的操作手续,不得擅自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修改或撤下手续,否则由该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三、中介机构如发现该存量房在系统中登记信息与其房地产权证所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应暂时停止办理存量房交易,要求业主带上该房屋的房产资料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信息核对和更正后,方可再进行交易。

  十四、如存量房业主隐瞒房屋有违规加建、改建或违章建筑等情况,而导致存量房无法交易的,其后果由存量房业主承担。

  十五、房管部门受理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后,该存量房不能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修改、撤销现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十六、有关部门办理纠纷以中介机构和存量房交易各方所签署的《存量房网上挂牌委托协议》、《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为主要依据。

  房管所和中介机构应保管好相关书面资料。中介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房地产中介协会保管。

  十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业主或代理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违反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签署的《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使用承诺书》的行为的,根据《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使用承诺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和年度检查的项目之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将记载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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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1日,东莞全面启用《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全市二手房挂牌买卖全部实行网上交易”。如近日,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流程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流程。申请入网的中介机构先将一式两份《东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入网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递交到中介协会,中介协会调查后将结果填写入《入网申请表》中;再由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科、信息技术科审核通过后批准入网。

  与此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证、经纪人资格证在2011年6月1日前到期的,由中介协会组织培训后递交名单到技术科进行资料更新。中介机构须凭申请表撤销、变更或终止存量房交易系统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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