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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遇到了强行“搭售”可依合同追究商家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21

  近日,有读者反映荥阳唐王路与索河路附近的海龙·香槟大道小区(简称海龙小区)一期商品房交房时,商家却强制一楼住户购买地下室,若不购买就不交房。

  对此,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唐某女士表示,开发商此种行为属于搭售,业主可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业主反映:没有合同约定,买房却遇“搭售”

  业主蒋女士告诉记者,去年6月她贷款37万元购买了海龙小区一期的一户130平方米的一楼住宅,本应于去年12月31日交房,但交房时却被告知,必须要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购买约53平方米的地下室,不买就不给钥匙。

  “来回跑了七八趟,折腾到现在也没解决。购房时售房员并没有说一楼必须要买地下室,要是当时知道这情况,我完全可以选购其他楼层。我只知道要买的房子是三室两厅,带个小院子,地下室自愿购买,而且购房合同上对地下室部分只字未提。一下掏5万多元买个地下室,对于贷款买房的我来说不是个小数,开发商这样做难道不是‘捆绑式’的强买强卖吗?”蒋女士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以业主的身份电话联系了海龙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秦女士称,强制一楼业主购买地下室是因为一楼室内阳台设计有开口,可直通地下室。记者称购房合同没有约定必须购买地下室的条款,购买后能否办理独产权。秦某称:“不可能给你办理产权,业主只有使用权。”并提供了一王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称记者若有其他问题可和其联系。

  记者与负责销售该楼的王姓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王女士称虽然购房合同上未规定一楼业主必须购买地下室,但公司规定售房时销售人员应提前告知此项要求,并达成口头协议。“我不知道你的销售人员当时是怎么说的。”记者问能否将阳台入口封住,不要地下室。“不行,不买就不交房。”王女士斩钉截铁地说。

  律师说法:遭“搭售”可依合同追究商家责任

  昨日,记者采访了某省房地产业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某京。赵称,在合同中未提及地下室的情况下,开发商强卖的做法显然不妥。

  “确实需要业主购买配套地下室和车库的,售房时应提前告知业主,并动员业主购买。充分考虑业主的需要和意愿,达成协议后,最好以文字合同的形式约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先以协商为主,商会也在考虑设一个类似的和解机构。实在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他说。

  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唐某女士表示,开发商此种行为属于搭售,业主可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蒋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因室内可直通地下室,若该地下室只可属蒋女士使用,建议业主和开发商某行协商,比如将阳台出口堵住,在地下室另开门,或者适当降低出售价格。若地下室受益人可为任一业主,且合同未约定地下室内容,那么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业主购买。”

  郑州市房管局一位赵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业主若遭遇强买强卖的开发商,可以直接拨打房管局服务热线67889900某行投诉。“当然,业主要准备有充分的举报材料,比如签订的合同等。”这位工作人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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