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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因违反合同约定 也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49

哈尔滨市民邱女士相中了一套住房,向房产中介交了定金后,被中介“放了鸽子”,邱女士只好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因违约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去年年底,邱女士通过哈尔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区的一套住房,并与该中介签了求购房屋委托书,约定购买这套房屋。随后,邱女士向中介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由该中介公司所属的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了收据,约定于今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月15日,邱女士如约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李某却说,那套房产的所有人不想卖房了,不能与邱女士签订买卖合同。邱女士当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中介公司不同意,于是邱女士便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女士为求购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书是居间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其所属的分店店长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不能提供邱女士预购买的房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该中介公司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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