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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就可以不保修吗?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福州的王女士经熟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是某装修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的陈某。陈某说,他一直在搞室内装修,很多业主对自己赞赏有加,并列举了一长串委托他装修房屋的业主姓名。王女士信以为真。同年4月5日,王女士与陈某正式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把自己刚购买的新房(包括屋顶、厨房、卫生间、卧室地板和几个厨柜)委托其装修,费用共计6.5万元;2005年7月4日之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陈某雇了两名工人张某和唐某具体施工。2005年底,王女士一家高高兴兴住进了新房。不料,从2006年5月开始,王女士家的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部分地板也开裂了、卫生间屋顶还会渗水。王女士多次找陈某交涉,陈某称自己并非实际施工人员。交涉了半年毫无结果。
2006年11月,王女士找到陈某所属的某装修公司,要求保修。装修公司负责人吴某说,陈某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陈某定期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至于陈某承揽了什么工程,与谁签订了合同,装修公司并不知情。如果陈某承揽的工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公司可以派人予以维修,但费用应由业主自己承担。双方再次发生分歧。
无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陈某连带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后,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王女士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房屋装修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女士通过《房屋装修合同》,将房屋装修这一工作交给陈某,陈某按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王女士接受了这一成果并给付酬金,他们之间形成的合同符合这一特征。
第二,房屋装修的强制性保修期。房屋装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质量问题并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发现,而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可能会表现出来。为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修期。该《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62条也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女士房屋出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时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所以她有权依法主张权利。
第三,房屋装修质量责任由谁承担,陈某挂靠的装修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是《房屋装修合同》的签订者,也是他找人具体施工的。所以,他以自己并非具体施工人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另外,目前的装饰装修行业里,挂靠关系十分流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为承揽工程,逃脱行政部门的监管,往往挂靠某些有资质的合法的装修公司。这虽然在法律上严格禁止,但被挂靠单位不能因为法律上的禁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挂靠单位不能或不能全部承担违约责任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装修承揽合同,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法应承担修理、重作等违约责任。在其无法承担违约责任时,被挂靠的装修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醒: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高质量的室内装修逐渐成为趋势。但市场的装饰装修建材良莠不齐,建筑工人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技术娴熟的工人更是供不应求,导致整个装饰装修市场乃至最后的装饰装修结果与业主的期望值存在着一定差距。为了保证房屋的装修质量,装修前,业主一定要慎重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良好的装饰装修公司;同时,应认真签订合同,对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的验收方式、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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