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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约定婚后共有结婚不成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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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华侨代先生丧偶后在回国探亲期间,结识了广州的肖小姐并同居。代先生准备回新加坡处理有关事宜后,就回国结婚。临行前代先生将20万美元交给肖小姐,让肖在广州买下一套房屋作为俩人的新房。为此,代先生立下字据:“20万美金由肖小姐在广州用于购买结婚新居及家私,双方结婚后,新房及所购物品均属我与肖小姐共有。”代、肖俩人均在字据上签了名。之后,肖小姐以自己的名义花费12万美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了产权证。代先生从国外回到广州后,俩人因种种原因发生矛盾而决定结束恋爱关系。代先生要求肖小姐归还购买的房屋和剩余资金,肖小姐认为根据双方所立字据,该套房产属于代先生的自愿赠与,故只同意退还剩余的8万美元资金。
争议焦点:代先生有权要求归还房产吗?
房地产律师解答:
肖小姐认为房产系代先生自愿赠与的观点是错误的,代先生有权要求肖小姐归还房产和剩余资金。首先,肖小姐是受代先生委托买房,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肖小姐利用代先生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归属于代先生。其次,代先生虽然表示所购买的新房在婚后属于俩人共有,即将购买的房产赠与一半的份额给肖小姐,但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只有俩人结婚后,赠与的条件才能成就,这此之前,即使肖小姐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也不能认定赠与已经生效。当然,从物权的角度考虑到房产已经登记在肖小姐名下的事实,俩人可以协商由肖小姐继续拥有房产,但应将20万美元返还给代先生。
特别提示:
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和期限的。故赠与人在做出赠与表示的同时可以附上条件和期限。所谓条件指的是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指时间问题,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赠与,在期限到来时生效。此外,虽然赠与一般是无偿的,但却可以为受赠人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恋爱一方在向对方赠与房产时,可以充分利用赠与的上述法律特征,设定赠与的条件或期限或者为对方设定义务,从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而作为受赠人亦应充分注意到对方设定的这些条件、期限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保证赠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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