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孙某林与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06 当事人: 孙某林、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官:刘同智 文号:(2008)解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孙某林,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志,男,1969年出生。
被告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4月1日某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林诉被告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林诉称,200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水网改造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施工水网改造工程,该工程于2006年底完工,经被告验收给原告出具了欠工程款98517.40元的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42579.57元不予支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2579.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协商欠款为15000元,被告焦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孙某林。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孙某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同智
审 判 员 申 琳
审 判 员 张光军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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