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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房屋抵押有效吗
2002年3月3日,我丈夫张华为朋友帮忙,未经我同意把房产证拿去为叶茂作抵押担保贷款3万元。尔后,叶茂携款潜逃。近日,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华承担担保责任。我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丈夫不经我同意将房屋作抵押担保。请问:我丈夫擅自决定的抵押担保有效吗?李英
李英同志:
你丈夫为叶茂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一、据你以上所述,你丈夫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属你俩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之规定,你俩都对该房屋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你丈夫设定抵押担保,应当与你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履行。有关你丈夫上述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作了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规定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一般情况下未征求财产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处理财产是无效的;另一层是特殊情况下,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应保护;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作为抵押人张华与抵押权人信用社及债务人叶茂三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的登记的前提下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故此抵押担保合法有效。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此,应征求你的同意是抵押人你丈夫的义务,而不是抵押权人信用社的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你丈夫张华承担。
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未经你同意你丈夫擅自设定了房屋抵押,但信用社是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故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叶茂潜逃,你丈夫只有先代其向信用社归还3万元。然后将叶茂诉至法院追偿你们为其所垫付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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