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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的顺位如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5:10

由于《物权法》并未禁止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因此在不同的抵押权之间就产生了顺位问题。

首先,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但有两种限制情形:其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其次,《物权法》还规定了抵押权实现时的清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情况,《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中按合同生效时间顺序清偿的做法,一律视为相同顺序,按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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