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初探
一
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村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部分农户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而有些种田能手,粮食、棉花等种植专业户承包的土地则不够耕种,要求增加土地,扩大耕种规模。为此,需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适时地在农户之间对承包土地进行新的调整,使之适应发展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
农户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以下简称转包合同),就是由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调整承包土地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这种合同,将农户之间,农户与国家、集体之间因土地转包而发生的关系,明确稳定下来,并上升为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首先,签订转包合同,原承包户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和对国家、集体的义务,就随着被转包的土地转移给接受转包土地的农户。从而通过转包合同的履行,来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实现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权益。其次,签订转包合同,农户之间把各自因土地转包而应当得到的经济权益明确地规定下来,双方都受转包合同的法律约束。从而使双方的经济权益,通过转包合同的履行而成为现实的正当收入。再次,签订转包合同,使集体对转包土地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农户使用转包土地的守则,作为转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而具体化,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在转包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检查监督的依据。综上可见,转包合同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它是完成农业生产计划,实现国家、集体和土地转包的双方农户三者经济权益的法律手段,是对转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形式。它对于稳定和保护农村经济关系,推动我国农村的经济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是农户之间关于一方将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承包的协议,是农户自找对象协商转让承包土地的法律形式。转包合同以原承包合同为基础,并以完成原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经济任务为目的,因而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的特征。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户,双方既可以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连带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则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规定户主姓名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是原承包户;接受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集体组织来说,则是新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地位。
(二)合同签订的特征。转包合同是为了实现原承包合同、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而签订的。因而,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第一,它必须在承包期内签订。所谓承包期,即原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说来,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距承包期届满的时间尚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至少也不应短于当地某种主要农作物的一个自然生长周期。如果承包期已经届满或接近届满,则不宜签订转包合同。第二,必须是原承包户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才可以签订转包合同。所谓无力耕种,是指缺乏耕种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力量,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所谓转营他业,是指原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改变行业,从事其他合法的工副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不便于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三,转入户必须是有能力耕种转包土地的农户。这种农户一般是种田能手或种植专业户。第四,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承包土地的转让,涉及到该组织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到该组织的经济权益能否实现,因而只能在取得它的同意后,才能签订转包合同。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四个前提条件时,转出户和转入户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转包合同的签订,除了经过要约、承诺、草拟书面合同、双方签署等一般程序外,还必须经过一些特殊程序。就是在转包合同条款拟定后,必须经转出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转出户和转入户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由转入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转包合同上签署意见,以防止转入户无力耕种转包土地的现象发生。同时,转包合同还应当上报给下达计划指标的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和备案。
(三)合同标的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标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劳动成果。在农业生产资料中,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耕畜、农机具、农业设施和集体投资等,通过转包合同,使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由原承包户转移给新承包户,其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类是属于国家计划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通过转包合同,原承包户将这类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权转让给新承包户。作为转包合同标的的农业劳动成果,主要是在转包土地上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农副产品,这是农业生产计划指标、农业税、国家征购派购任务、集体提留和农户劳动报酬的物质体现。
转包的土地,是合同标的的核心,其它标的都是由转包土地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新承包户有权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转移的其它生产资料的份额,有权购买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的份额,以及新承包户应当交给国家、留给集体的劳动成果份额等,都必须与转包土地的种类、面积和质量相适应。因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转包土地的种类(早地、水田等)、面积、座落(包括与相邻土地的界限)、土质和肥力等。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征。转包合同不仅引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且引起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转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类是转出户与转入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是转出户(原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其范围与转包土地相适应。转入户(新承包户)的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服从农业生产计划,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第二,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不得破坏地力和进行其它有损土地利益的行为;第三,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农业生产任务和征购派购任务,缴纳相应的农业税;第四,要交足合同规定的各项集体提留和完成必要的集体派工,等等。同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其一,在符合农业生产计划的前提下,对转包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二,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其它生产资料有使用权,其三,对因转包土地而调拨的计划供应的生产资料有购买权,并通过购买而取得支配权;其四,在“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后,对各项合法收益有所有权。
为了保证转入户(新承包户)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转入户与转出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转入户有权要求转出户及时让出转包土地和有关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权,有权收受与转包土地有关的计划供应生产资料的购买权,有权索取与转包土地有关的农技资料,等等。同时,对转出户追加到转包土地上的投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转出户的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等等。
(五)合同期限的特征。转包合同的期限,包括合同有效期限(即转包期限)和合同义务履行期限。转包合同的期限必须受原承包合同期限的制约。转包期限一般不应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所以转包期限应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转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一般应与原承包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一致,这是由订立转包合同的目的所决定的。
转包合同的期限还必须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为了保证不违农时,转包始期一般应定在某种主要农作物生长周期开始或以前的时间,转包终期应定在这种生长周期结束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包始期约定在某种农作物生长周期开始以后,就应对转包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管理、收割、分配等问题在合同中作出特别规定。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如果转出户或转入户提出有可能提前终止转包合同,就应当在合同中对提前收回或退出转包土地的条件、时间、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前终止的时间,一般也应规定在某种农作物生长周期结束的时间。
为了保障转包合同的全面履行,除了采取合同履行的一般措施外,针对转包合同的特点,还应作好下述几项工作:
(一)建立转包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转包合同的管理,建立一个相应的管理体系,是确保转包合同全面履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转包合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实行“双轨”管理。即它既受行政机关管理,又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后者为主,相互配合。在我国,经济合同的管理机关是有关行政机关。由于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转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怎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以及农副产品如何分配的规定,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转包合同除了由有关行政机关管理外,应当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转包合同的任务,国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权。其次,应当着重基层管理。农村的基层行政机关和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户最直接的管理者,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转包合同履行的情况。由它们对转包合同行使管理权,既有利于提高转包合同管理的效率,又便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裁决。再次,还需要专门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承包、转包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大量存在,在农村的行政机关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就有必要设立专门管理承包、转包合同的机构或干部,对转包合同负责鉴证、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并及时处理转包合同中的纠纷。在专门机构主管的同时,农村的行政机关和集体经济组织中其它职能机构也应协同配合,以推动转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加强对转包合同关系的法律调整。转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全面履行必须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对于土地承包、转包合同尚无专门的法律,只有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规定。经济合同法规和某些农业法规中的有关原则和规定虽然也适用于承包、转包合同,但据此尚难对承包、转包合同关系实行全面的法律调整。为此,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承包、转包合同法规,使有关土地承包、转包的政策具体化、法律化。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和政策管理转包合同,及时处理转包合同纠纷,追究违反合同的当事人的责任,以保障转包合同全面履行。
(三)坚持对转入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检查监臂。转包合同的履行,主要表现为转入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转入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是保障转包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环节。目前,有的地方由于管理不力,以致农户在耕地上建房、筑墓,违背农作物种植计划等现象屡有发生。为此,转入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应以农业生产计划和转包合同为依据,并依此对转入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农业生产计划和转包合同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促使转入户按照农业生产计划和转包合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搞好社会服务,为履行转包合同创造物质、技术等方面的条件。目前,在农用物资的供应、农用资金的使用和农业科技服务等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要,这就给转入户按照转包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力量,逐步完善农村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支援农业,增加农用物资的生产,改进农用物资的供应办法,发挥农村信贷的作用,加强农业科技指导,发展农村交通运输以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事业,从而帮助转入户克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以满足转入户在物质、技术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繁荣农村经济。
- 上一篇文章: 转包的禁止性规定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