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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6:34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担保法》;
3、《房地产管理法》;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5、《土地登记规则》;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
二、前置审批部门:
抵押权人的信贷委员会审批贷款事项
三、办理条件: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若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7、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四、材料清单及要求:
1、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内容的,不必单独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含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证、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共同共有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3、土地评估报告书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价值证明;出让用地的评估报告需提供抵押权人的认可书。
4、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1)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交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物给债务人进行抵押的合同或承诺书,合同或承诺书的内容包括被抵押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座落、用途、权属,抵押的范围、债务偿还的办法等,并由抵押权人见证;
(2)属集体企业抵押的,必须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国有企业抵押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集体和国有企业的,应有单位领导成员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书面意见(本款材料在抵押变更登记时抵押金额无增加的和债务人无变化的不需提交);
(3)抵押物权属股份(合伙)制企业所有的,须经工商部门确认的董事或股东签名同意抵押的企业董事会书面批准意见,董事或股东的签名由抵押权人或市土地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公证部门进行监证;
(4)属房地产开发的商住用地,必须提交市建设部门出具未办理销售商品房许可证的证明;属单位的住宅用地,必须提交市房改办或职工代表确认的未出售房地产的证明;若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必须提交房地产权证;已建有房屋,未办理房产权证的,必须提交房管部门(或抵押人)未办理房产权证和房产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房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5)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6)对外抵押的需提交国家外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宗地图上盖章确认。由国土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若分割抵押给同一个抵押权人,只填写一份申请表;若分割抵押给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填写多份申请表。
(8)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而未同时抵押,在办理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房管部门在图上确认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范围。
(9)在本宗地内,部分土地已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办理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应提交数字化测量的宗地图,并经市建委在图上确认已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
5、需要提交其它有关规定的资料。
6、凡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镇区国土部门或第一个收件单位在收件时必须与原件核对,凡一致的,加盖收件单位核对章,由核对人和提供者共同签名;提交的资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贴好。
五、办理程序:
1、土地权利人将材料送土地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窗口,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人。
2、国土资源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口。
3、地籍科经办人员审查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4、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5、地籍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口,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
6、分局到市局窗口拿到结果后、通知土地权利人缴交有关的费用,土地权利人缴清所有费用后,到分局窗口拿结果。
注: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经办人员都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给土地权利人。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


抵押续期不须重新打证不收费,需要重新打证收证本费10元/本。
七、批复文件: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八、服务承诺时限:
国土资源分局10个工作日,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共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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