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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同住非产权人的权利保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4:37

  房改房,是指基于公房房改政策而公转私的售后产权房;同住非产权人是指房改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成年人。产权人和同住非产权人,是在房屋产权所有者确定以后对共同居住人的划分。在具体的房屋所有者确定之前,是不存在这一概念的,居住于房屋内的每个使用人都可能成为产权人,而相应的其他所有的使用人员则成为同住非产权人。

  同住非产权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一般都属于近亲属关系。产权人和非产权人的关系主要有:(1)父母子女关系。(2)兄弟姐妹关系。(3)夫妻关系;2、产权人与非产权人长期共同居住于公房内,非产权人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共同居住的状态在纠纷产生之后仍然存在;3、非产权人不享有产权的原因有:(1)非产权人一直属于农业户口,自始至终不具备享有产权的资格。(2)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以双方的共同工龄购买公房,但登记一方为产权人。(3)遗嘱继承中,部分继承人通过继承享有产权后,其他继承人则相应成为非产权人;4、房改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原因一般是放弃或者不知情,按照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能享有一次购买公房的资格,如果夫妻双方购买了夫方所在单位的公房,则必须放弃购买妻方单位公房的资格;5、非产权人的经济状况一般均比产权人明显较差,或者没有正常职业和工资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身体存在某种疾病、不具有劳动能力;6、非产权人在公房之外,没有第二处居所,也不具有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

  房改后,产权人与同住非产权人因为居住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有以下处理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但都没有给予非产权人权益的充分重视,没有同等保护其合法权益:1、房屋归以其名义进行房改的夫妻一方所有,产权人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售房单位对房改房屋享有一定比例产权,而另一方非属售房单位职工的情形。但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何为“适当”等,没有统一的适用依据,导致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往往根本无法弥补同住非产权人的实际损失;2、由单位解决。未以其名义进行房改的夫妻一方,其单位有住房的由单位安排其居住,现有房屋可归另一方。实践中,单位进行房改一般都系对单位现有居住用户一次性进行销售,房改后很难再有住房尚未出售,再要求单位安排职工居住,增加了职工所在单位的经济负担,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和操作性;3、竞价分配。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各自愿意支付多少补偿费让对方迁出,房屋归出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房屋无法分割,双方都不愿意迁出,且双方条件同等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对于经济收入较弱一方来说,其本身就不具有较强的房屋购买能力,即使取得一定的补偿费用,也无法解决随之而来的购房居住问题,这种方法无疑客观上剥夺了其取得产权的权利。

  同住非产权人在不享有产权情况下何处居住,笔者认为,在一定时期内产权人负有法定的安置义务。非产权人之所以未取得产权,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的根据政策规定放弃产权,有的因为法定继承不继承房屋,由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房改之后,房屋产权转归产权人所有,如果同住非产权人在房改房之外没有第二居所,又暂时没有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则产权人在法律上应当负有安置同住非产权人居住的义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此项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产权人的经济状况,同住非产权人的经济能力和现实困难,产权人和同住非产权人的相处关系,同住非产权人是否享有特殊社会保障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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