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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所需材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3:03

  导读: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适用性。

  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一些作用:

  1、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2、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3、经济适用房边缘集聚有利于城市中心空间布局优化;

  4、改善了城市环境,带动了城郊结合部的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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