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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新政细则八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20

  日前,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购新政出台,新政后的首批经济房房源摇号在即,尽管细则在申购条件、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法、购买价格计算方法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但连日来依然有众多市民针对各自情况打电话到每日商报咨询。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系列问题采访了市房改办有关负责人。

  问:今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将如何控制?不同户型的供应对象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问:申请家庭人口和其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什么原则确定?

  答: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例如:甲、乙夫妇与其父母丙、丁合住一处(同一户籍),甲乙、丙丁夫妇符合单独作为一户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此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乙和丙丁分别申请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方案二:甲乙和丙丁合并为一户申购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此时,甲、乙、丙、丁各自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均需核定为整个申购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问: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的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房屋所有权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的子女可按政策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核定为申购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的子女自愿与其合为一户申请的,其家庭内人口数和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上述第2个问答执行,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的子女今后不得再单独提出申请。

  问: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已婚子女或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的子女与父母之间互相赠与住房的,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被赠与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赠与人、受赠人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问:预登记范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如何确定?

  答:(1)预登记范围的确定: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提供的房源数、对已领证家庭住房情况的初步复核结果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数量,确定大致预登记范围。(2)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的确定:市房改办根据预登记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上市吗?

  答:(1)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问:已领证的未婚申请人现已结婚的,是否可继续参加申购?

  答:根据新政策,原未婚领准购证的,只要符合新政策的申购条件,仍可申购,但须补充配偶方的相关资料,换发准购证后方能参加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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