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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 法院咋支持了呢?
案件回顾:张某以40万元的价格从高某处购得一门面房,双方约定先付定金5万元,余下房款待过户后付清,谁知张某去询问过户事宜时竟被告知某开发商已经又将该门面房卖给赵某并已过户给赵某。一气之下,张某将高某和某开发商诉上法庭,要求张某和某开发商共同赔偿双倍定金与可得利益损失。然而,法院审理案件后,认定开发商“一房两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咋回事呢?
法官释法:
原来,2010年11月10日,某开发商与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开发商将位于镇江新区丁卯街道的一门面房卖给高某,总房款为180588元。高某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商品房总价款的50%即90294元,余款90294元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高某逾期超过60日后,某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解除合同的,高某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012年8月11日,张某与高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高某将该门面房卖给张某,总房款为 400000元。高某保证2012年8月25日前交付该房屋,如逾期交房,高某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张某预付定金50000元,该款当场理清,不另出收条,余款待过户手续完成后7日内付清。后因高某一直未能将尾款给付某开发商,2012年9月3日,某开发商与高某一起到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注销合同手续。后某开发商将此门面房卖给赵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高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有效,高某应当双倍返还,但预期利益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某开发商与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注销,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开发商再次买卖房屋合法有效。某开发商与张某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要求某开发商承担双倍定金和预期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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