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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7大变化
重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7大变化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透露,重庆市将推行新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旧版相比,最大一个变化是,开始施行商品房销售标价建面、套内并行;另外还有6大变化。
变化1:约定层高、净高
“有的开发商在广告中宣传自己楼房的层高5.2米,但实际上只有4.3米的净高,对此产生的纠纷怎么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部分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特别将层高作为销售的卖点,出售方关于商品房层高的承诺也日益增多。为保护购房者权益,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要求买卖双方对商品房的层高、净高进行约定,并对层高、净高进行了释义。今后,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层高、净高进行专门约定。
变化2:开发商没按时办按揭将赔款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导致不能如期申请或全额得到按揭贷款,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对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额均没有规定,产生纠纷时,买卖双方没有解决的依据。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对不同原因导致未能获得按揭贷款的责任进行了约定。
变化3:延期交房和延期付款赔偿比例对等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开发商延期交房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违约赔偿条款进行了设计,但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降低自身风险,加重购房人责的情况,约定延期交房的赔付比例大大低于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形成不对等的条款。例如开发商约定不能按期交房赔款比例是每天万分之一,但约定消费者不能按期付款赔偿比例是每天万分之十。这显然不对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购房者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不能高于开发企业延期付款的赔付比例。
变化4:一房二卖开发商将赔款
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司法查封或受到限制交易的房屋对外出售,或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未经抵押人同意擅自出售给购房人,或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严重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作了明确,《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要求甲方对所售商品房的产权状况进行承诺,并对是否抵押情况进行申明,并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的,购房者最高可要求开发企业按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进行赔偿,充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变化5:取得登记受理单后卖方义务完成
“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买卖双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产权登记应履行的义务制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说,老合同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义务终止还是材料提交后义务终止,这里面经常发生扯皮的事情。
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十三条明确只要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提交了登记机关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后,即为履行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或产权登记的约定。并明确购买方应按约定时间提交办理合同登记或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变化6:明确买卖双方办理预告登记的权利义务
据介绍,《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对买卖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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