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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警惕炒房客“做笼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0:0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进行的一项调研显示,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房人违约的案件量明显增多,其中不乏炒房客因房产新政颁布后炒房风险增大,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的案件。以下为北京市一中院最近审结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以案说法
李先生在海淀区成府路附近有一套60平米的房屋要出售,今年4月10日,其通过某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魏某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万元;双方于签订合同2个月内办理房产公证手续,魏某于公证当日支付剩余房款60万元后,李先生将房屋及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魏某,所有税费由魏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万元。双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协商于6月7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后来双方就委托公证范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就此发生争议。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魏某则反诉要求李先生限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则背后隐藏着炒房客以买房自住之名投机炒房的玄机。为规避买卖房屋的相关税费,降低转卖成本,职业炒房客购房时一般不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在签订植入特别条款的买卖合同后,找出各种理由,要求业主到公证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买卖过户等事项的委托公证书,如果这时业主发现遭炒房客算计而不愿履行合同,炒房客便会要求业主赔偿违约金。这种操作方法符合炒房客低买高卖的运作原则,以较少资金换取较大回报,另外,也可规避楼市新政对个人新购房屋套数的限制,使其在新政颁布后仍能继续炒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魏某所签合同虽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办理公证手续,但因约定不明,双方对公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办理手续等事项产生分歧意见,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魏某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并非通过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公证,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公证委托具体事项的前提下,魏某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的请求缺乏依据。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魏某应在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魏某的反诉请求。
炒房客惯用伎俩揭秘
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有一些共通之处,炒房客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含有公证条款,目的在于从业主处取得该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从而在下次买卖中,将房屋从该业主名下直接过户给新的买房人,以此达到获取更多差价的目的。公证条款往往先进行模糊约定,从而不至业主在签订合同时生疑拒签。从表面看,炒房客是为买房自住,且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但这只是骗取业主信任的一个步骤。合同履行过程中,炒房客一般会找出一些理由,比如声称买房实际由其父母出资,房产证可能要写父母名字,可先将办理买卖过户等事宜委托给炒房客本人办理,以此作为业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替代方式,从而为自己留下炒房的活动空间;或主张为防止支付房款后不予过户情况出现,可委托给房产中介某业务员,由其作为共同信任的监督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等事宜,而实际上该业务员是炒房客在“黑中介”中的“同伙”,与炒房客一同“做笼子”让业主往里钻。
有的业主没有识别出炒房客的“阴谋”而径直配合其办理公证手续,有的业主虽有顾忌,但担心自己违约,且认为炒房客已支付价款,最终往往无奈地予以配合。本案中,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公证条款,当魏某要求按照其提供的公证范本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李先生发现魏某有炒房的嫌疑,但为了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至违约,李先生希望仅将公证授权范围限制为办理过户,不能包含买卖和网签等事项,遭魏某拒绝。因具体的公证内容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所以并不能直接将未办理公证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结为一方,使李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
二手房买卖遭遇炒房客风险大
有人会质疑,若炒房客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那何必还要计较他怎样处置房子?其实遇到此种炒房客,不管对卖房的业主还是下一个买房人来说都有巨大安全隐患。
对卖房的业主来说,如果办理公证,虽然业主最终能取得全部房款,表面上看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存在一系列风险。首先,炒房客将该房屋转卖他人,炒房客只是名义的卖房人,形式上是代理原业主出售,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新的买房人可能主张原业主与炒房客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一旦发生诉讼,原业主将被直接列为被告;因原业主已将房屋交付炒房客并取得价款,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已随之转变,炒房客再行转卖甚至进行多次转卖,产生纠纷后,新的买房人会要求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业主交付房屋,原业主必将承担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若炒房客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破坏了房屋结构,将房屋进行修饰后转卖,新的买房人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向原业主主张修复或赔偿;因房屋未过户,在炒房客寻到下一个买家前,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或在该房屋内进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原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为此承担更重的法律负担;更有甚者,若炒房客未向原业主支付全部房款,一旦其将房屋转售后卷款逃走,后果更不堪设想。
对新的买房人来说,买房遇到炒房客亦有较大弊端。首先,以不满五年的普通住宅为例,按照交易习惯,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一般约定由买房人承担,正常交易途径下,炒房客从原房主处购买时应按照房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炒房客再次转让给新的买房人应再次按差额收取营业税,但因炒房客不办理过户和交税,所以新的买房人是按照原房主购房价款为基准计算营业税,实际上是炒房客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大部分税费转嫁给新的买房人;因炒房客不是实际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状况不甚了解,还会为了提高转卖价格进行简单装修,隐藏房屋缺陷,买房人最终买到的可能不是其理想的房屋;房屋物业、供暖、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事项的办理可能会涉及实名的问题,这些工作炒房客往往不能直接办理,新的买房人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遇到炒房客一房多卖,则买房人难以顺利取得房屋。
法官提醒——如何防止炒房客算计
业主在卖房时对一些问题多加注意,能大大降低遇到炒房客的风险。首先,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出售二手房应选择知名、正规房产经纪机构,这些机构一般操作规范,管理严格,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可避免中介与炒房客一起“做笼子”的情况出现;第二,不要贪图支付全款而大幅降低报价。炒房客一般会选取面积较小、总价较低的房屋进行买卖,并以短期内支付全款等理由压低房价,这往往是炒房客压低房价的一贯伎俩,业主应以正常市场价出售房屋,不要贪图买房人能够短期支付全款而过分降低价格;第三,留意买卖合同中的公证条款。办理公证不是买卖房屋变更产权人的必经途径,卖房时若见到合同中有公证条款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最好不写公证条款,或将公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不要给炒房客留下进一步操作的空间。
买房人应注意同样的问题,最好直接与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交易,从而避免炒房客钻空子。
作者: 李惟一 杨清惠
以案说法
李先生在海淀区成府路附近有一套60平米的房屋要出售,今年4月10日,其通过某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魏某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万元;双方于签订合同2个月内办理房产公证手续,魏某于公证当日支付剩余房款60万元后,李先生将房屋及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魏某,所有税费由魏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万元。双方通过某房产中介协商于6月7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后来双方就委托公证范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就此发生争议。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魏某则反诉要求李先生限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则背后隐藏着炒房客以买房自住之名投机炒房的玄机。为规避买卖房屋的相关税费,降低转卖成本,职业炒房客购房时一般不办理过户手续,而是在签订植入特别条款的买卖合同后,找出各种理由,要求业主到公证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买卖过户等事项的委托公证书,如果这时业主发现遭炒房客算计而不愿履行合同,炒房客便会要求业主赔偿违约金。这种操作方法符合炒房客低买高卖的运作原则,以较少资金换取较大回报,另外,也可规避楼市新政对个人新购房屋套数的限制,使其在新政颁布后仍能继续炒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魏某所签合同虽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办理公证手续,但因约定不明,双方对公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办理手续等事项产生分歧意见,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魏某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并非通过买卖合同完成委托公证,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公证委托具体事项的前提下,魏某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的请求缺乏依据。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魏某应在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魏某的反诉请求。
炒房客惯用伎俩揭秘
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有一些共通之处,炒房客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含有公证条款,目的在于从业主处取得该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从而在下次买卖中,将房屋从该业主名下直接过户给新的买房人,以此达到获取更多差价的目的。公证条款往往先进行模糊约定,从而不至业主在签订合同时生疑拒签。从表面看,炒房客是为买房自住,且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但这只是骗取业主信任的一个步骤。合同履行过程中,炒房客一般会找出一些理由,比如声称买房实际由其父母出资,房产证可能要写父母名字,可先将办理买卖过户等事宜委托给炒房客本人办理,以此作为业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替代方式,从而为自己留下炒房的活动空间;或主张为防止支付房款后不予过户情况出现,可委托给房产中介某业务员,由其作为共同信任的监督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等事宜,而实际上该业务员是炒房客在“黑中介”中的“同伙”,与炒房客一同“做笼子”让业主往里钻。
有的业主没有识别出炒房客的“阴谋”而径直配合其办理公证手续,有的业主虽有顾忌,但担心自己违约,且认为炒房客已支付价款,最终往往无奈地予以配合。本案中,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公证条款,当魏某要求按照其提供的公证范本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李先生发现魏某有炒房的嫌疑,但为了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至违约,李先生希望仅将公证授权范围限制为办理过户,不能包含买卖和网签等事项,遭魏某拒绝。因具体的公证内容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所以并不能直接将未办理公证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结为一方,使李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
二手房买卖遭遇炒房客风险大
有人会质疑,若炒房客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那何必还要计较他怎样处置房子?其实遇到此种炒房客,不管对卖房的业主还是下一个买房人来说都有巨大安全隐患。
对卖房的业主来说,如果办理公证,虽然业主最终能取得全部房款,表面上看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存在一系列风险。首先,炒房客将该房屋转卖他人,炒房客只是名义的卖房人,形式上是代理原业主出售,若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新的买房人可能主张原业主与炒房客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一旦发生诉讼,原业主将被直接列为被告;因原业主已将房屋交付炒房客并取得价款,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已随之转变,炒房客再行转卖甚至进行多次转卖,产生纠纷后,新的买房人会要求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原业主交付房屋,原业主必将承担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若炒房客在使用房屋过程中破坏了房屋结构,将房屋进行修饰后转卖,新的买房人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会直接向原业主主张修复或赔偿;因房屋未过户,在炒房客寻到下一个买家前,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或在该房屋内进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原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为此承担更重的法律负担;更有甚者,若炒房客未向原业主支付全部房款,一旦其将房屋转售后卷款逃走,后果更不堪设想。
对新的买房人来说,买房遇到炒房客亦有较大弊端。首先,以不满五年的普通住宅为例,按照交易习惯,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一般约定由买房人承担,正常交易途径下,炒房客从原房主处购买时应按照房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炒房客再次转让给新的买房人应再次按差额收取营业税,但因炒房客不办理过户和交税,所以新的买房人是按照原房主购房价款为基准计算营业税,实际上是炒房客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大部分税费转嫁给新的买房人;因炒房客不是实际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状况不甚了解,还会为了提高转卖价格进行简单装修,隐藏房屋缺陷,买房人最终买到的可能不是其理想的房屋;房屋物业、供暖、水电气、有线电视、电信等事项的办理可能会涉及实名的问题,这些工作炒房客往往不能直接办理,新的买房人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遇到炒房客一房多卖,则买房人难以顺利取得房屋。
法官提醒——如何防止炒房客算计
业主在卖房时对一些问题多加注意,能大大降低遇到炒房客的风险。首先,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出售二手房应选择知名、正规房产经纪机构,这些机构一般操作规范,管理严格,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可避免中介与炒房客一起“做笼子”的情况出现;第二,不要贪图支付全款而大幅降低报价。炒房客一般会选取面积较小、总价较低的房屋进行买卖,并以短期内支付全款等理由压低房价,这往往是炒房客压低房价的一贯伎俩,业主应以正常市场价出售房屋,不要贪图买房人能够短期支付全款而过分降低价格;第三,留意买卖合同中的公证条款。办理公证不是买卖房屋变更产权人的必经途径,卖房时若见到合同中有公证条款的一定要多加小心,最好不写公证条款,或将公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不要给炒房客留下进一步操作的空间。
买房人应注意同样的问题,最好直接与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进行交易,从而避免炒房客钻空子。
作者: 李惟一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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