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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买房人状告中介“吃差价”案昨天开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37


“中介收了我302000元的房款,而原房主只拿到了270000元。”市民毛某通过南京融众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众中介”)买了一套房子,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中介吃了32000元的差价。想想真憋屈,他一纸诉状将融众中介告上了法庭。昨天,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受理了该案件。据悉,买房人状告房产中介“吃差价”,在南京尚属首例。

买房人:

中介吃了32000元差价

2006年6月,毛某在融众中介看中建邺区南苑话园社区的一套房子,53.9平方米,价格302000元。中介拿出房主薛某的一份委托公证书,声称薛某已经委托王某全权处理该房子的交易。7月6日,毛某看到委托书后,就与王某及融众中介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02000元,中介费4200元,首付款93000元。

在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7日之前,毛某办完了产权过户等一切手续。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房主薛某其实只收到房款270000元,而不是302000元。他赶紧和薛某联系,薛某也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于2006年9月28日向毛某出具了一份实际收到房款270000元的书面证明。

拿着这一证明及相关证据,毛某以融众中介故意隐瞒房屋价格、赚取32000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中介方:

代理人和我们无关

作为被告的融众中介昨天辩称,毛某所买的房子,是从房主薛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手上买的,融众中介仅仅是中间方,收取的是4200元佣金费(中介费),公司已经将302000元房款全部交给王某。而王某作为代理人,是否将房款全部给原房主薛某,不是他们所能干涉的。

而毛某认为,所谓的王某就是他们融众中介的职工,融众是在利用职工的名义“吃房”,从而赚取差价,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以归还。融众中介则表示,王某根本不是他们的职工,仅仅是薛某的委托代理人。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房主薛某及与案情有关的一些证人未到场作证,当庭未作判决。

房产局:

密切关注案件怎么判

“对于中介‘吃差价’的问题,目前南京还没有一个法院的判例。”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处中介管理科人士说,房产中介隐瞒房主“吃差价”是被明令禁止的,即使是和房主有委托协议或公证授权,中介赚取1.4%佣金以外的价款也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这次房产局也明确发文表示“中介‘吃差价’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交易”。但是,查实起来很难,不查实怎么处理?像上述案例,在原房主薛某的代理人问题上就有了争议,而房产管理部门碰到这类纠纷,更多的是“协调”,没有行政处罚权。

这位人士表示,这起案例下一步如何判决,将对房产中介吃差价的认定起到借鉴作用,作为房产中介的管理部门,他们也将密切关注。

■业内说法

“吃差价”手法隐蔽

“抛开上述案例不谈,中介在房屋买卖中‘吃差价’显然属于不当得利。”南京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中介老总认为,因为政策只规定中介收取房价总款1.4%的佣金费,超过的费用就是不当得利。

他说,所谓的“公证委托”,其实就是中介收购了房子,不然卖房人会全权委托公证吗?这是目前房产中介最为普遍、也最为隐蔽的一种“吃差价”手法。在房子买卖的前前后后,原房主只管收钱,买房人和原房主“是根本打不到照面的”,一个委托代理人就搞定了。

■律师意见

买房人可主张权益

江苏钟山(钟山博客,钟山新闻,钟山说吧)明镜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认为,在二手房屋买卖中,碰到“吃差价”的事,在起诉时,存在一个买卖双方谁来告的问题,有种主流观点认为:中介“吃差价”侵犯的是房主利益,因为买房人在买房时认同了房价,不存在欺骗买房人,买房人没有主张权益的权利。

蒋律师认为,房主在委托中介代理后,一般就认定一个自己的心理价位,对于多出来的房款,“默认”给中介拿走。如果这类“吃差价”的权益一律要由房主来主张,买房人主张不了,那中介“吃差价”岂不是顺理成章了?因此他认为,中介“吃差价”固然侵犯了房主的权益,但中介没有告知买房人房屋的真实价格,隐瞒了真实信息,买房人同样也应有主张权益的权利。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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