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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土地证纠纷案
【案情】1991年,H市博美镇花城管区办事处将辖区内杨厝村前留出2亩地规划成3排22问宅基地(每问44平方米、宅基地款每间5000元)。其中第2排西起3至4间及第3排5至8间共6问安排给林乃撑,并向管区交宅基地款29000元。第2排西起5至8问共4问安排给林石民(离休干部),并向管区交宅基地款20000元。1993年11月当林石民准备基建时,林乃撑以向管区购买宅基地10间为由,强行在林石民4间宅基地上动工基建,管区和镇多次制止无效,至1994年5月,已建成二层楼居住至今。同年6月3日,管区又出具有关安排给林石民宅基地4间补核手续,上报镇政府,镇政府于同年7月23日批示同意管区安排意见。1996年6月4日,林石民以上述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市政府于同年12月6日给林石民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林乃撑等3人不服,于2000年4月15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H市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H市政府颁发给林石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林乃撑等3人不服判决,向s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H市政府发证行为合法并予维持是正确的;林石民用地权属清楚,地界明确,可合法持有上地使用权证;上诉人提出集体土地未经征用而确权办证违法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同上诉,维持原判。林乃撑等3人仍不服中院判决,向省高院申诉称:林石民是城市居民,市政府不得批准其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争议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征用,不属国有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请求撤销s市中院判决和H市政府颁发给林石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1年8月23日省高院审理认为,林石民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变更集体所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法定途径;案件反映,1995年林石民诉林乃撑等3人土地侵权民事案件证明上述当事人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林石民发证时该争议尚未解决;一审中发证人承认其提供的《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中“邻宗地指界人签名”栏下的“林乃撑”不是林乃撑所签,而是管_x干部所签,该签名是无效的;按《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受让方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人是1999年12月6日给林石民发证的,而林石民是同年同月10日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显然发证时间在前。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撤销s市中院、H市法院对本案的行政判决;发回H市法院重审。
【评析】本案是由土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从中暴露基层土地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省高院审理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
1、没有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林石民与林乃撑等人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镇或H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在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前,人民政府不得为任何一方审批用地和发放土地证书。
2、从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林乃撑强行在林石民认购的宅基地上建住宅,是未经依法批准的,属非法占用土地,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拆除。
3、发证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没按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就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发证中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办证部门未依法完成地籍嗣查,发证把关不严;三是发证程序错误,未交出让金就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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