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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49
房屋买卖纠纷

2007年12月29日

[案号](2004)宁裁字第100—17号

[简要案情]

申请人王某称:南京市白下区天坛新村10幢一套房屋所有权原属申请人所有。2000年7月10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的母亲张某结婚。2003年申请人曾用该房产抵押贷款3万元。之后为了用该房产贷到新的款项,与2004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卖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2004年3月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将房产抵押贷款5万元。之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母亲产生矛盾,申请人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仲裁庭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周友权律师代理意见]

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依据录音资料,认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为录音资料制作于协议之后,其制作的主体、谈话的当事人以及中间的语意均不明确,不能证明双方签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古该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申请人在签约后协助被申请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印证了申请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古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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