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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4天赔偿违约金5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2:5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某装饰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交房晚4天,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5千余元违约金。
2003年11月29日,某装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一份,约定为王先生装饰房屋,合同总价款为5800元,承包方式为清包,自2003年11月30日开工,至2004年1月15日竣工,工期45天。合同还约定,若王先生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其返工费用由王先生承担,工期顺延;若由于王先生的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王先生付装饰公司1740元,若由于装饰公司方面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装饰公司则向王先生支付1740元违约金。签合同时,王先生就提出合同总标的不到6000元,违约金是不是定的过高;而装饰公司表示,反正不会违约,违约金高不高没有影响。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就开始进场装修。期间,由于王先生购买的木工板质量有问题,经施工人员提出后,王先生于次日另行提供,延误了一天工期;而装饰公司也更换了施工人员。到2004年1月19日,装饰公司竣工,王先生于第二天入住该房。由于装饰公司的逾期竣工交房,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装饰公司在装修期间由于管理问题从2004年的元旦到元月12日一直处于停工,从13日才调换一批人日夜开工赶工期,造成逾期竣工4天,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支付违约金6960元。装饰公司认为,逾期竣工是因为王先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采购材料,且还随意变更工作量,购买的木工板等又质量低下,不得不退换,这样才导致了到逾期4天竣工,所以装饰公司并没有违约,至多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装饰公司提出是由于王先生变动工作量而导致工期延误,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王先生曾更换过木工板,可视为工期顺延一天。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5220元。
2003年11月29日,某装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一份,约定为王先生装饰房屋,合同总价款为5800元,承包方式为清包,自2003年11月30日开工,至2004年1月15日竣工,工期45天。合同还约定,若王先生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其返工费用由王先生承担,工期顺延;若由于王先生的原因而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王先生付装饰公司1740元,若由于装饰公司方面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装饰公司则向王先生支付1740元违约金。签合同时,王先生就提出合同总标的不到6000元,违约金是不是定的过高;而装饰公司表示,反正不会违约,违约金高不高没有影响。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就开始进场装修。期间,由于王先生购买的木工板质量有问题,经施工人员提出后,王先生于次日另行提供,延误了一天工期;而装饰公司也更换了施工人员。到2004年1月19日,装饰公司竣工,王先生于第二天入住该房。由于装饰公司的逾期竣工交房,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王先生认为,装饰公司在装修期间由于管理问题从2004年的元旦到元月12日一直处于停工,从13日才调换一批人日夜开工赶工期,造成逾期竣工4天,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支付违约金6960元。装饰公司认为,逾期竣工是因为王先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采购材料,且还随意变更工作量,购买的木工板等又质量低下,不得不退换,这样才导致了到逾期4天竣工,所以装饰公司并没有违约,至多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装饰公司提出是由于王先生变动工作量而导致工期延误,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王先生曾更换过木工板,可视为工期顺延一天。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5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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