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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马先生与郭女士于1995年结婚,婚后,马先生购买了自己原承租的公房。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马先生主张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52

  案情简介:马先生与郭女士于1995年结婚,婚后,马先生购买了自己原承租的公房。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马先生主张该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原承租公房,因此该房屋应属自己所有。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所谓"房改房",是指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及有关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如《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个人出资购买的原承租公有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房出售所购置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所确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职工按优惠价格购买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是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的购房资格和机会,只能依从于一方,并且用双方共同的工龄折抵了房屋价款,用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或其它共同收入支付了房屋价款,因此,此类住房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购买、购买哪方所在单位的自管公房,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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