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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3:48

牛建平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性质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是指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发生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权益损害,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法学界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性质存在三种观点:侵权说、违约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全体业主以合同的形式将小区的管理权委托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在小区内由于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业主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直接损害,与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有直接关系,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其相应损失的依据应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索赔。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住宅小区内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业主损失的案件中,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应仅就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职责、管理设施出现问题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将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责任的归责原则过于笼统,直接导致了对于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很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进一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在恰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其中《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表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是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这一规定在理论界被概括为严格责任原则。目前《合同法》以严格原则又称为无过错原则为普遍,以过错原则为特别,过错原则都散见在《合同法》的分则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合同应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与此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这项规定与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过错原则是一致的,都是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发生,就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显然是不公平,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按照过错原则来审理,而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又对该过错原则没有详细的论述,因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同样的案例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也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而不适用于严格责任原则和一般过错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需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认定中,作为法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来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对其过错的认定只能结合当时违约的时间、地点、条件来进行综合评判,当违约的事实出现以后,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而业主在诉讼中只要证明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的因果关系即可。

2.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原因

首先,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般过错原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业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但物业服务企业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物业服务企业所履行的服务义务是否到位、服务质量是否合格,往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反映出来。对于业主而言,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是否合格,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所以,让业主举证实际上是剥夺业主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也是近年来在出现这类诉讼案件中往往以业主败诉而告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对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进行举证,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对物业公司的履行情况进行评定。

其次,物业服务相关的资料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自己的保安监控系统是全面的、充分的、有效的,如小区是封闭的,安装了红外监控、电子巡更、周界报警系统,制定了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了足够的保安人员等。而要求业主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再次,“就个案而言,严格责任省去了对主观的证明,可能会有利于诉讼,但是因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使胜诉的可能性增强,诱发诉讼浪潮,从整个社会看成本是高昂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发生

在现在普遍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大都笼统规定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或者“24小时值班电话”。这种规定很容易引起歧义,按照字面意思,业主就认为“24小时”应当是24小时内每 1分每1秒都必须提供保安服务。物业服务公司能做到吗?几乎每一个物业服务公司的保安都只是定时巡更、签到,如每小时两次等等。因此,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物业服务公司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业主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是否违约。因此,“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约的标准。

2.有损害结果发生

在过错推定原则中,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但是该损害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且精神损害必须是在侵权责任中才可以提出的请求。因此,业主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损害结果发生。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必须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在物业安全服务纠纷中要证明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因此,业主必须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之所以能够实施这种侵害行为是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瑕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

如上所述,这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一个主要的构成要件,即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否则,就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有过错认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
2.朱广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政法论坛.2008.4
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注:本文为天津市建委软课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法制化问题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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