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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售房员争夺客户打伤同行被判赔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09
中国法院网讯 房产咨询公司员工郑某因怀疑同行孙先生跟踪并争夺客户,和孙先生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致人受伤。8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孙先生医疗费等损失4000余元。
2004年12月15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郑某和云女士陪同客户来到七莘路上一小区看房。他们在为客户耐心仔细介绍时,忽然看见另一房产公司的员工孙先生也在小区中。由于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因业务问题素来不睦,郑某便怀疑孙先生来小区是为了争夺客户而故意跟踪。双方照面后,两人就出口不逊,接着就扭打起来,直至警方赶到方才作罢。经验伤,结论为孙先生头部软组织挫伤。孙先生因此而花去医疗费2828.98元,医嘱病假两周。为此,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和云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近7000元。
云女士辩称,自己是一个身高不足1.6米的女性,在扭打事件中,根本无力还手,因此,自己只能是受害者而不是侵权人,坚称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分析,法院对孙先生认为云女士参与扭打并致其伤害的陈述不予采信。而孙先生的损害后果并非严重,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15日,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郑某和云女士陪同客户来到七莘路上一小区看房。他们在为客户耐心仔细介绍时,忽然看见另一房产公司的员工孙先生也在小区中。由于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因业务问题素来不睦,郑某便怀疑孙先生来小区是为了争夺客户而故意跟踪。双方照面后,两人就出口不逊,接着就扭打起来,直至警方赶到方才作罢。经验伤,结论为孙先生头部软组织挫伤。孙先生因此而花去医疗费2828.98元,医嘱病假两周。为此,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和云女士共同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近7000元。
云女士辩称,自己是一个身高不足1.6米的女性,在扭打事件中,根本无力还手,因此,自己只能是受害者而不是侵权人,坚称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分析,法院对孙先生认为云女士参与扭打并致其伤害的陈述不予采信。而孙先生的损害后果并非严重,故法院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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