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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窗砸伤路人 屋主房客均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06
6月4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承租人陈某赔偿原告70%的损失,计19948.39元,被告屋主于某、何某赔偿原告30%损失,计8549.31元。
于某、何某系夫妇,2005年12月将其共有的一幢4层房屋租给陈某做服装加工场所,租期3年。2006年12月9日上午,该楼三楼铝合金窗因受外力推拉过猛坠落,砸伤正在楼下的原告傅某,致其十级伤残。原告遂起诉三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28497.7元。于某、何某以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责对房屋的管理提出抗辩。经鉴定,三楼铝合金窗安装时间较长,长期不使用、开启、无保养,造成窗户开启困难。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负有瑕疵,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对房屋管理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于某、何某亦对房屋具有管理和维护责任,但其责任轻于第一被告。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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