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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租房内煤气中毒身亡 家属告房东索赔被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08

  今年冬天,陈某在一间出租房内生煤炉取暖,不幸因烟道堵塞,煤气中毒身亡。陈某的家人认为房东宋某应对陈某的死亡负责,便告上法院,提出7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房主宋某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陈某自2005年10月起租住丰台区卢沟桥乡大瓦窑村某院内的一间平房,每月向户主宋某交纳200元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07年10月28日,陈某作为住户,宋某作为房东,在住户安全注意事项书上签字,该事项书要求:1、住户使用煤炉取暖必须要安装烟囱,烟囱要完好无损,安装牢固,接茬合理并贴好胶条,经常清理烟灰保持畅通;2、风斗不能阻塞,保持自然通风;3、取暖时炉盖必须盖严,烟道经常清理,保持烟道畅通;4、用煤炉做饭时,门窗必须打开,以便烟气排出室外;5、换煤时,未燃透余煤立即清出室外用水浇灭;6、使用合格炉具,建议铁皮煤炉不能使用。

2008年1月18日16时许,宋某发现陈某在承租的房屋内死亡。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结论为:取暖用煤炉烟道堵塞,室内通风不良,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致使陈某死亡。经查,陈某租住的房屋内有煤炉、烟筒,并安装有风斗。

陈某的家人认为,宋某出租的房屋无合法手续,房屋设施不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应的安全条件,危机人身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其作为出租房房主,在获得租金收益的同时,更负有对出租房屋管理、监督、维护、修缮等相关义务,烟道堵塞应属长期不检查、不疏通所致,其只知取暖季每月加收60元作为取暖费,却不尽收费后应尽的义务,导致陈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陈某的儿子、妻子、父、母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停尸费、尸检费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30094元。

宋某在法庭上辩称,房屋是合格的,有相关的合格证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依法登记,其作为房主为房屋安装了风斗和排风扇,并与陈某签订了安全注意事项,规定陈某必须安装烟囱并清理烟灰,保持畅通。他还对陈某进行了安全教育,进行告知和检查。他从未收取过相关取暖费用,发现问题后更是及时报案。故宋某认为陈某的死亡与其无关,其没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损失。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租住宋某房屋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陈某在租住期间使用煤炉采暖,宋某与陈某签定有住户安全注意事项,且该房屋安装有风斗和烟筒,故宋某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陈某在使用中未及时清理烟灰,造成烟道堵塞,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陈某煤气中毒死亡应属意外事件。现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出租房屋未经行政许可一节,不能证明与陈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其要求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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