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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已属他人 返还诉请不予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7:52

8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跨世纪房屋权属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启俊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土改时期,朱启俊家因被划为地主,原有的房屋被没收后,就搬到杨桃村朱氏祠堂右侧一栋砖木结构占地约120平方米的房屋中居住,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该房屋为朱启俊所有。70年代初,朱启俊一家被要求搬出该房屋用作生产大队医疗室。1983年落实政策时,杨桃村委会考虑其原有的房屋被集体占用,便无偿提供一块旱土和15立方米杉木给其建房之用,并在木材砍伐批示中注明 “旱土和15立方米杉木以抵医疗室费用”。1992年,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清理登记时,杨桃村委会办公场所朱氏祠堂与医疗室的宅基地一同登记在杨桃村委会名下,朱启俊对此未提异议。2007年5月,杨桃村委会在讨论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时,决定再次给朱启俊补偿2000元。2007年7月,朱启俊如数领取了2000元,并在领条上注明“作换房屋材料费”。2010年12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乡政府同意,杨桃村委会把朱氏祠堂连同医疗室一起以竞买的方式转让,所得款项用于兴建村小学、村卫生所和村委会办公楼。为此,朱启俊以杨桃村委会侵害了其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不动产物权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土地、房屋管理制度的变迁和相应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土地、房屋权属均以新颁发的权属证为依据。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在1992年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清理时,已登记在被告杨桃村委会名下,且已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原告朱启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其持有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目前,在当地农村尚未普遍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讼争房屋所有权也应视为杨桃村委会所有。1983年,被告杨桃村委会已给原告朱启俊无偿提供旱土、木材建造新住房,2007年又给予了现金补偿,原告朱启俊均予以了接受,应视为已进行了土地置换和对地上附着物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朱启俊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主张其他宅基地权利,也违反了这一原则。综上, 原告朱启俊的诉请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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