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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继承农村房产有规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11
200410282000来源:YNEt.com北青网法制晚报罗媛陈亚娟浦江
年近八旬的农妇张某拨打本版律师热线咨询:“我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四间房屋留给大女儿,可大女儿现在是城市居民,已有一套两居室,怎样才能让大女儿有效继承该项财产?”
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丰台区长辛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说,如果四间房屋属于张某私人财产,即使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也不影响张某通过遗嘱处分四间房屋所有权。专家建议张某最好办理遗嘱公证。办理公证时,要出示四间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
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
工作人员指出,由于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是本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对本村村民来说,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如果村民自己已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因继承又获得另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他对继承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出卖,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当房屋损坏不能使用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村民应对房屋进行拆除。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房屋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对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里的用地情况,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继承人可以按照规定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其他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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