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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面积缩水还说误差免补偿 房产商欺诈双倍赔差额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40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佛山市某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赔偿原告李某房屋面积差额部分的房价款共计927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套内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10084.77元向被告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季华路的一处商品房。该房套内面积136.57平方米,房屋总价137万余元。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即套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若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房款。收楼后,原告发现,涉讼房屋套内面积缩水,遂以被告存在面积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赔偿房款差额。
另查明,在原、被告签约前,即2007年2月,房产测绘部门已向被告出具有关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测绘报告书,其中载明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167.39平方米,套内面积136.11平方米。该测绘面积与合同约定的相差0.46平方米。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面积误差在合同约定的±0.6%免责范围以内,故原告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合同约定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大,但却隐瞒该面积差异不告知原告,并为达到多收原告购房款的目的而在合同中约定该面积差异的数值无需补偿,使原告在知悉面积差异后不能通过合同的面积误差处理约定追回多交的购房款,其主观上欺瞒原告的故意是比较明显的。根据规定,被告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并诱使原告错误地多交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被告作为开发商欺诈经营应双倍赔偿原告面积差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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