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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资料不全” 开发商赔偿三万元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未能按当初约定同时交付房屋其他相关文件,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造成的违约责任呢?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支持业主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0年10月,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2001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的同时,提供备案表和实测面积数据,质保书和说明书;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王先生有权追索房款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02年1月28日,开发商向王先生发出将于2002年1月31日至2月5日集中办理售楼手续,建议于2002年2月2日办理入住的通知书和因需补办规划手续,备案表顺延迟发;房屋实测面积表于2002年7月15日前公布。给付业主约定交房日至2002年1月31日违约金(按合同违约条款计算)的致业主函。王先生收到后未入住。后王先生起诉称,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致使自己无法入住,要求开发商交付所购房屋,提供入住合法文件,并支付26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认为,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是事实,但2002年1月28日发出入住通知书,并承诺赔付延期违约金,而王先生未办理入住手续,并不是开发商不交付房屋。开发商在入住通知中已明示备案表因规划变更问题,实测面积数据正在实测进行中,尚未完成而予以推迟。开发商只同意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二中院认为,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相关文件,属于违约,但双方没有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开发商承诺王先生于2003年2月2日入住,应视为已履行了转移占有的义务,因此,应承担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2月2日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支付3万元违约金。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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