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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买方虽获赔 经营3年家园却非己有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汽车公司的车队长老韩,怎么也没想到这“一房两卖”的事让自己给碰上了。2004年底,老韩买了王先生夫妇的一套房屋,由于该房的产权证还没办好,双方交房付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谁曾想2007年底王先生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老韩得知后将王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2004年11月29日,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夫妇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的房屋转让给老韩,价款为28万元,首付款2万元,余款26万元10日内付清,如王先生夫妇违反本合同,应向老韩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退还购房全款。双方同时补充约定,王先生夫妇在取得产权证后10日内应与老韩一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合同签订当日,老韩支付了首付款2万元,12月4日支付了余款26万元。王先生夫妇亦于2004年11月29日交付了房屋。此后,老韩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其中。
2006年9月3日,王先生私下又与崔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其以40万元的价格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2007年10月,开发商通知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业主领取产权证,王先生取得产权证后,于2007年11月14日与崔先生前往建委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按要求采用范本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11月21日,崔先生领取了涉讼房屋的产权证。
崔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便给老韩打了电话,要求老韩腾房。老韩这时才得知自己住了3年的房子已经易主。老韩认为,卖主王先生夫妇这种“一房两卖”的行为是恶意违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将二人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案件的审理期间,老韩还申请对房屋现值以及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涉讼房屋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为741200元、装修价值为8400元。为此,老韩除了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其购房全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外,还要求后者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469600元及评估费4700元。
开庭审理时,王先生夫妇辩称:因做生意急需用钱,我们才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我们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不同意老韩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王先生私下将涉讼房屋出卖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老韩主张差价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故应予适当增加,增加的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给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损失8万元、给付鉴定费4700元。
判决后,老韩认为所判赔偿数额与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差太多,因此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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